沪保监发[2007]70号各寿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我局于2004年底印发了《关于上报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报》(沪保监发[2004]154号),拒绝各公司于每季度后5日内(三季度因国庆长假延后至10日)向我局上报业务分析报告。在继续执行过程中,有些公司并未给与充足推崇,迟报、错报现象相当严重。在2007年二季度上报工作中,尽管我局已决定向各公司提早催报,但是,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合众人寿上海分公司、瑞泰人寿上海分公司、瑞福德身体健康上海分公司等4家公司仍私自推迟上报时间,对我市寿险市场数据统计资料研究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带来不利影响,特予通报批评。
各公司不应严格执行《关于上报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报》拒绝,强化对业务分析报告上报的管理,提升数据质量。如果在上报过程中遇上问题,请求及时与我局人身险监管处联系。今后对于并未按照拒绝已完成上报工作的公司,我局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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